一、借款人条件 办理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借款人必须符合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》中规定的贷款条件,即单位和个人连续、足额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,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,停缴、欠缴、缓缴的均不予受理。若借款人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贷款条件,则只允许一方申请贷款。借款人必须是在吉林省内缴纳公积金,户口是省内。 二、贷款用途 借款人所贷款项必须用于购买长春市城区范围内的产权明晰,符合国家规定并可以上市合法交易的商品住房、经济适用住房及集资住房(不包括平房、车库等非居住房屋),并以本人所购住房做抵押,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。 三、贷款期限 房龄加上贷款年限不得超过29年
四、利率 首套基准利率4.7%,首付40%。第二套首付60%,上浮10%,无利率优惠。
五、业务流程